關于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
瀏覽次數:3403 發布時間:2014-3-14
為了保障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,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,維護公共場所的安全、衛生秩序,提倡社會公德,更好地構建和諧校園,根據《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》和《教育部辦公廳、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控煙工作的意見》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我校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“限定場所、單位負責、加強引導、嚴格管理”的原則。學校成立控煙工作領導小組,明確職責分工。將控煙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中,將控煙工作成效作為學校爭先創優考核內容。
二、在學校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:
(一)校園內的教學樓、圖書館、體育場、實驗室、機房、語音教室等教育教學活動場所;
(二)學校辦公室、會議室、閱覽室、資料室、檔案室等會議與辦公場所;
(三)學校食堂、學生宿舍、浴室、衛生間等生活場所;
(四)學校門診部、超市等校內服務場所;
(五)學校除指定吸煙區域外的其他場所。
三、學校設立吸煙區,吸煙區有明顯標志,并懸掛、張貼煙草危害宣傳品,禁止在校園吸煙區之外的地點吸煙。
四、按照“誰負責的區域誰管理”的原則,學校各單位、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,做好本部門控煙管理工作,并履行下列職責
(一)制定本部門禁止吸煙的制度,負責本部門所轄區域和工作職責內的控煙工作,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者進行批評教育。
(二)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。
(三)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煙標志。
(四)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吸煙器具,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。
(五)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,立即勸阻、制止其吸煙行為;對不聽勸阻者,按本部門的規定予以批評教育、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。嚴重者公示其姓名、部門名稱。
(六)設立一名兼職控煙監督員,負責本部門控煙工作。
五、在禁止吸煙場所內,任何人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,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職責。
六、發揮教師控煙的表率作用。教師不得在學生面前吸煙,并做到不敬煙,不勸煙,不受煙。發現學生吸煙,及時勸阻和教育。
七、學生管理部門要將控煙教育納入新生入學教育內容,利用課堂、講座等對學生開展控煙教育,嚴格禁止學生在公共場所吸煙,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。
八、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在教師和學生中選任控煙監督員,并對其進行相關培訓,履行相關職責,定期檢查督導,及時記錄檢查結果,接受上級愛國衛生部門的檢查與指導。
九、學校要充分利用櫥窗、網站等媒體宣傳吸煙的危害,提倡和鼓勵不吸煙。要利用世界無煙日開展控煙宣傳活動。
十、全校師生都應當積極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,鼓勵和幫助吸煙者放棄香煙,爭創無煙學習工作環境。
十一、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,將采取如下措施:
(一)對于首次違反規定的教職員工,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批評教育。兩次違規的,對本人及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批評。違規的教職員工不得參選評優評先。
(二)控煙工作與學生和班級評優評先掛鉤。凡是班級有五人及以上違規者,取消其評選“優秀班集體”、“優良學風班”等先進集體推薦資格;3次違反規定的學生,取消其參評各類獎學金、榮譽稱號等個人評選資格。
十三、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,由學校控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。
辦公室
2014年3月3日